(2016)辽0102民初885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杨斌与沈阳海王星辰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斌,沈阳海王星辰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8851号原告杨斌,男,1981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被告沈阳海王星辰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北街21号1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2696504898C。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斌诉被告沈阳海王星辰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斌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杨斌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5元,由原告杨斌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