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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10民初523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4)杭州市余杭区华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吉嘉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市余杭区华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安吉嘉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5237号原告:杭州市余杭区华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联胜路10号2幢1层102室。法定代表人:孙水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炜,浙江铁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骆仕超,浙江铁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吉嘉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安吉县递铺镇迎宾大道639号-657号(怡然公寓)。法定代表人:安卫章。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市余杭区华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吉嘉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市余杭区华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市余杭区华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市余杭区华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191元,减半收取7096元,由原告杭州市余杭区华盈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丽人民陪审员  朱田根人民陪审员  王寿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迪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