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002民初511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董善云与彭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善云,彭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02民初5113号原告:董善云,住伊宁市。被告:彭勇,住伊宁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住所地伊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善云诉被告彭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善云未在法院指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相关缓交及免交诉讼费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吴荣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 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