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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1刑初17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唐孝忠强奸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孝忠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521刑初170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孝忠,绰号“唐二娃”,男,1975年8月21日出生于四川省宜宾县,汉族,文盲,农民,住四川省宜宾县。因犯强奸幼女罪,于2000年5月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6年5月23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6月6日被逮捕。现押于宜宾县看守所。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检察院以宜县检诉刑诉(2016)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孝忠犯强奸罪,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8月23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应兴平出庭支持公诉、书记员褚圣麟担任记录,被告人唐孝忠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6年5月23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唐孝忠在宜宾县李场镇太平村安全组“高坡”(小地名)脚下捕蛇时,将放学回家途经此地的被害人文某1(14岁)拦住,并要求文某1与他发生性关系,遭到文某1的拒绝后将其抓住,欲强行将文某1裤子脱掉,在抓扯中,二人一同摔倒在山路旁一个坎坎上的草丛中。随后,为压制文某1反抗,唐孝忠坐在文某1右腿上,一只手将文某1的手脚控制住,另一只手将文某1的外裤及内裤挎到其膝盖处,用右手摸其下身,并两次将文某1吃剩的黄色麻辣零食口袋塞进其嘴里防止文某1呼救,之后用手指戳文某1下身。十多分钟后,被闻讯赶来的���某1当场抓住。经宜宾县妇幼保健院诊断,被害人文某1在性侵13小时后,外阴充血,处女膜未见明显裂痕。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孝忠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的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唐孝忠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唐孝忠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未提出异议,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23日下午5时许,被告人唐孝忠在宜宾县李场镇太平村安全组“高坡”(小地名)脚下捕蛇时,将放学回家途经此地的被害人文某1(女,2002年5月1日出生)拦住,并要求文某1与他发生性关系,遭到文某1的拒绝后将其抓住。随后,唐孝忠坐在文某1右腿上,将文某1的手脚控制住,并将文某1的外裤及内裤挎到其膝盖处,之后用手指戳文某1下身,其间两次将文某1吃剩的黄色麻辣零食口袋塞进其嘴里防止文某1呼救。十多分钟后,被闻讯赶来的刘某1等人当场抓住并报警。案发13小时后,被害人文某1经宜宾县妇幼保健院诊断为外阴充血,处女膜未见明显裂痕。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并经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报案笔录、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及公安机关侦查程序合法。2O16年5月23日17时47分,李场镇派出所接到110指令,李场镇金盆村支元组的李某电话报警称有个男的在李场镇太平村安全组高坡大新田强奸未成年人被逮住了。宜宾县公安局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侦查该案。2.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2016年5月23日,宜宾县公安局将被害人文某1的白色内裤一条、蓝色外套一件、深色单裤一条予以扣押。3.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唐孝忠已达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被害人文某1生于2002年5月1日,案发时已满14周岁,系未成年人。4.抓获说明,证实2016年5月23日18时许,李场派出所民警在李场镇太平村安全组“高坡”脚下将犯罪嫌疑人唐孝忠抓获。5.伤情照片,证实被害人文某1手部受伤情况,附照片7张。6.诊断证明,2016年5月31日,宜宾县妇幼保健院出具的补开的诊断证明,证实被害人文某1在性侵后13小时,外阴充血,处女膜未见明显裂痕。7.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状、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申请书,证实2016年5月28日,被害人文某1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由被告人唐孝忠赔偿精神损失费等20200元;2016年8月12日,被害人文某1提出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申请,请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唐孝忠从重处罚。8.刑事判决书,证实2000年5月7日,唐孝忠因犯强奸罪被宜宾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9.现勘笔录,2016年5月23日18时20分,李场镇派出所民警对案发现场李场镇太平村安全组“高坡”(小地名)脚下进行现场勘验,制作中心现场方位图、平面示意图各一张,照片6张;将现场遗留的黄色食品包装袋1个予以提取并登记。10.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文某1辨认出脱她裤子、摸她下身的人就是被告人唐孝忠;证人唐某1辨认出被刘某1抓住的人就是被告人唐孝忠;证人刘某1辨认出在“高坡”将文某1按在地上,被他制止的人就是被告人唐孝忠。11.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5月23日下午他在他家里栽包谷,6点钟左右,他看到他女儿哭着回来,他就问怎么回事,她就给他说文某1在路上被坏人拦到了。他就赶忙跑向她给他说的大兴田那里,他到大兴田那里下坡的时候,看到文某1披头散发的,一身都是泥巴和鸡草渣渣,他就问她那个人在哪里,她当时哭哭啼啼的用手指了下坡下的大兴田那里,他就马上跑过去,看见唐某2(音)站在路上,刘某1在路下面的草草头把一个男的按在地上,那个男的还在反抗,他就跳下去逮他,那个男的在反抗的时侯就滚到下面的田头去了,他就和刘某1一起跳到田头去把他按到,然后就打电话报警了。那个男的他只知道是太平村的,叫撒子名字不晓得,那个男的穿一件白色衬衣、一条灰色裤子、一双拖鞋、大概40岁、短头发、一米六八左右。12.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5月23日下午四点过,他到学校接他的娃���,他们五点钟从学校开始回家,走了大概20多分钟的样子,走到“高坡”山顶的时候他听到走到对面山上的文某2(音)在喊她的姐姐文某1,文某2喊了几声他都没有听到文某1回应,他就向山下跑去,跑到高坡脚下的时候他就看到文某1和一个男的都平躺在路下面的草丛里,文某1躺在左边,那个男的躺在右边,那个男的用右手按着文某1的胸口,文某1的衣服有点乱,裤子被脱到了膝盖处,文某1的嘴头还塞着一个胶口袋,他就喊“你在干啥子?”然后那个男的就把手拿开了,转过头来看到他,他就跳下去把他按在地上,然后文某1就起来穿起裤子就到下面田头去了,她下去之后就把嘴头的胶口袋扯出来扔到田里,她就开始朝回家那边走,走到田边的时候,先前走在他后面的唐某2(音)也跑下来,他就给她说喊她通知队长和文某1家头的人来逮人,他一个人按不住,没过哈儿队长李某(音)就和文某1家头的人过来了,队长来了之后也从路上跳下来,然后那个男的就滚到田头去了,他和队长也跳到田头去按到他,然后队长就打电话报警了。13.证人唐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5月23日下午四点过,她到学校接她的娃儿放学,她和刘某1都是去接娃儿的。娃儿是下午五点放学,他们接了娃儿之后就一起回去。走了大概有二十分钟左右,他们就走到高坡了,当时听到文某2在对门山哭着说“姐姐,我喊人来救你。”但是没有听到文某2姐姐文某1回应,前面又有一阵阵像哭声一样的“唔唔”声,他们就感觉不对头,于是刘某1喊她带着两个娃儿走后头,他先去看看,说完他就先跑了。她带着两个娃儿在后头走过去,相隔时间只有一会,过去就看到山路下面一个偏偏的草笼笼头草动得凶得很,再走近点就看到刘某1按着一个男的,四十来岁,短头发,穿一件白色条纹的短袖,脏兮兮的,裤子是深黑色的,鞋子是深黑色的拖鞋,她只知道他姓唐。文某1在旁边哭得凶得很,从草笼笼头梭到下面的田头,她在坎上安慰她说“文某1不要哭,已经把坏蛋逮到了。”文某1听了一边哭一边朝田对面的路上走过去。后来刘某1叫她喊队长和文某1家头人过来,她就去喊人去了。之后去的人就多了,刘某1和队长把那个男的按在田头,后来就报了警。14.证人吕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5月23日下午,她和文某2一路放学回家,在路过“高坡”脚下的时候,有一个坏人把她们拦到,喊她们把裤子脱了给她舔一哈,她就说不,他就把文某2放了,把她拦到,她就哭起来了,又把她放了,她就和文某2一起走到对面山坡上了。在山坡上的时候她和文某2就听到文某1在说话,说她爸爸是警察,还喊了声爷爷,文某2就开始喊她姐姐,但是文某1没有回答,文某2就哭起来了,她喊文某2和她一起走,文某2说要等她姐姐,然后她就��个人哭着回去了。在她们家地里看到她妈妈,她就给她妈妈说文某1在“高坡”脚下被坏人拦到了,还说坏人喊她和文某2把裤子脱了拿给他舔,然后她妈妈就就喊她爸爸,她爸爸过来就问她在哪个地方,她给他说了他就跑过去了。15.被害人文某1的陈述,称今天(2016年5月23日)下午五点过五分她放学后,在马场初中门口买了点零食,吃着零食她就一路回家了。走到太平村小地名“高坡”脚下(大兴田)一条山路上就碰到一个四十多岁的男的,把她拦到不准她走还拉住她的手。对方对她说:“你把批拿给我弄下撒。”她骗他说:“我爸爸是警察。”他说不怕不怕。她又假装喊了声“爷爷,你来了啊?”对方还是不理她,他还是拉着她的手,不准她走。她拼命想走,但是他一直手拉着她,她挣脱不了。对方用右手将她的左手死死地抓到,把她的左手都捏起了红印子。然后对方���用他的左手来脱她的裤子。她看到对方要脱她裤子,她就用她的右手去揪了对方左手一下。但是还是没有用,他还是伸手来脱她的裤子,她就一直躲、往后面退,由于由路很窄,对方又一直伸手来抓她,然后他们就一起从山路上摔了下去,摔到了一个偏偏上的草笼笼头。他就侧起身子坐在她的右腿上,然后挎她的裤子,把她的内裤和外面的长裤都挎到了她膝盖的位置。然后他就一直用手来摸她的下身,她看到这个情况就一直大声呼救。他看见她呼救,他就把她手里拿的一个黄色的麻辣口袋捏成一佗塞进她的嘴巴头,然后继续用右手的一个手指往她下身里面戳,然后她把她嘴巴头的黄色口袋从嘴巴里拿出来,继续呼救。他见她继续呼救,又将黄色口袋塞到她嘴巴头,反复两次。然后他将他戳她下身的那个指头放进她嘴巴里。她就很抗拒,然后就把那个口袋扯出来之后大声呼救。他就捡了几片蕨鸡草叶叶和那个黄色的麻辣口袋一起塞进她嘴巴头,并用手来将她的嘴巴捂到,继续用手来戳她的下身,她就只能发出“嗡嗡”的声音呼救,后来直到她生产队的刘某1看到了她被人按在地上,他就大喊一声:“你在干啥子”。他喊了之后,那个男的没继续整她了,她看对方没动了,把她放开了,她就把裤子提起来,从草笼笼头梭到下面的大田头,将嘴巴里堵着的东西抠出来丢在田头,然后边走边哭走回家去了。那个男的年龄大概四十多岁,个子不高,短头发,穿一件白色的衬衫,一条深灰色的裤子,脚上穿的是拖鞋。她穿的是件深蓝色的校服,一条黑色的裤子,内裤是白色的。她左手上有些抓伤的痕迹和一个红色的印子,现在下身有点痛。左手上的伤是他抓住她不放她挣脱时形成的。整个过程大概十多分钟。16.被告人唐孝忠的供述与辩解,称2016年5月23日下午,具体时间��记不起了,他在李场镇太平村小地名“高坡”脚底下那里逮蛇,看到三个学生娃儿。前面两个小娃儿他没有说话,后来过来那个大点的妹儿他才喊到她用手把她逮到,喊她和他睡一下,她大概十四、五岁,长头发,其它穿的撒子之类的她都记不起了。她不干,他就和她推了起来,他们两个就摔到下面的一个坎坎上,然后他就用左手按住她手脚,用右手去脱她的裤子,用右手去摸她奶奶(隔着衣服)和下身,她就一直在闹,于是他就将她拿的一个装麻辣的口袋塞到她嘴巴头。他又开始摸她下身,他用右手指伸进去一个手指的两节戳她的阴部,摸了十来分钟,他一共用麻辣口袋塞了她嘴巴两次,因为她一直在那里叫,他害怕。后来他被一个男的发现了,他就没有继续弄了,那个小姑娘就跑了。然后那个男的就把他按到地上并动手打了他,那个男的他认不到,人有点单,个子有点高,对方把他逮到后不准他走,��来派出所的人就来了。他当时逮那个姑娘就是生理需要,就是想和她发生性关系,就算后来没有来人他都不得和她发生性关系,他用手去摸了那个姑娘的下身,“洞洞”小干不了。他去拦那个姑娘就是生理需要,心里就是想和她发生性关系,正当他想和她发生性关系的时候,有个过路的男的来了把他按到,然后那个女学生就爬起来跑了。以上证据来源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唐孝忠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的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唐孝忠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唐孝忠当庭自愿认罪,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唐孝忠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其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孝忠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5月23日起至2019年5月2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黄 萍代理审判员  张晓玲人民陪审员  陈 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她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她严重后果的。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