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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53民初438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吕强与刘向勇、邹育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强,刘向勇,邹育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3民初4388号原告:吕强,男,198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潘微,系吕强之妻,女,199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刘向勇,男,1975年6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邹育书,女,1974年6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刘向勇、邹育书委托代理人:罗绍光,重庆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强诉被告刘向勇、邹育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强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实际收取25元,由原告吕强负担。审判员  钟家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鑫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