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02民初443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2-13
案件名称
芦翠与张掖市融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芦翠,张掖市融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702民初4431号原告:芦翠,女,198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泗水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耀宏,系甘肃锦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掖市融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宋传东,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辉,系该公司职工。原告芦翠与被告张掖市融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芦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耀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掖市融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芦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双方2015年7月16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2、判令被告退还房款411122元,承担违约金37000元(411122×1%×9个月),合计448122元;3、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1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购买由被告开发修建的位于张掖市南二环路南侧润泽庭院A3号楼2单元1层2-101室房屋,房屋用途为住宅,建筑面积107.68㎡,价格为3818元/平方米,总额411122元。合同第八条交付期限明确约定:被告于2015年8月31日前将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原告使用。合同第九条约定:出卖人逾期交房超过9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15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壹%向买受人承担违约金。合同签订当日,原告一次性付清房款,被告给原告出具收款收据。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促交付房屋,但被告均以各种借口推托。综上,原告认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合法有效合同,双方依法全面履行。被告不按约定期限交付房屋的行为系违约行为。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故依法诉讼。被告张掖市融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书面答辩。原告芦翠为主张其诉讼请求,向本院依法提交如下证据:2015年7月16日,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被告给原告出具的411122元《收款收据》一张。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张掖市融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8年9月9日,公司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商品房、建筑材料的销售。2015年7月16日,被告作为出卖人,原告作为买受人,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第一条、出卖人以出让方式取得位于张掖市南二环路南侧、编号为7010406002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的商品房为润泽庭院A3号住宅楼,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620**********23,施工许可证号为:622*************01。第二条、商品房销售依据: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预售商品房,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张掖市房产管理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20*****6。第三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第**号楼*[单元]*[层]2-***室,商品房用途为住宅,建筑面积107.68平方米,房屋分摊建筑面积0.000平方米。第四条、计价方式与价款: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人民币)每平方米3818元,总金额肆拾壹万壹仟壹佰贰拾贰元整。...第六条、付款方式及期限:一次性付款411122元。第七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买受人如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1种方式处理: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逾期在30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壹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60日,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壹%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贰的违约金。第八条、交付期限:出卖人应当在2015-8-31前将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5、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30日内告知买受人的;2、因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行为延期的。第九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1方式处理: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逾期不超过90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0.5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9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15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壹%向买受人承担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壹的违约金。...第二十二条、本合同连附件共贰拾页,一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持有情况如下:出卖人壹份,买受人壹份,张掖市房地产管理局壹份。第二十三条、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等其他约定。合同签订后,被告给原告出具收款收据一张,内容为:“收款收据2015年7月16日今收到芦翠缴来房款人民币(大写)肆拾壹万壹仟壹佰贰拾贰元¥411122元备注A*-2-***”。2015年7月22日,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在张掖市房屋产权交易中心备案。2015年8月31日,系原、被告双方《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时间,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向原告交付房屋。止原告诉讼前,被告仍未向原告交付合同约定房屋,遂引起原告诉讼。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芦翠与被告张掖市融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合同。原、被告签订合同后,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购房款411122元,已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收到原告购房款后,应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其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故应承担由其造成的违约责任。对原告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九条约定: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2)逾期超过9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房屋交付时间为2015年8月31日,若逾期90日即为2015年11月30日,被告在2015年11月30日前并未向原告交付房屋。原告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主张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和双方合同约定,故其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请求被告退还房款411122元,承担违约金37000元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九条约定: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15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壹%向买受人承担违约金。原告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主张被告退还房款、承担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和双方合同约定,故其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请求的违约金计算错误,本院依据双方合同约定,计算被告应承担的违约金为4111.22元(411122元×1%)。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法律赋予其在诉讼活动中享有权利的放弃,依法应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应法律后果。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依法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芦翠与被告张掖市融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7月16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二、被告张掖市融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退还原告商品房购房款411122元,承担违约金4111.22元,合计415233.22元,限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22元,由原告芦翠负担589元,被告张掖市融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7433元。被告负担的受理费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本院收取原告的受理费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陆 军审 判 员 葛小芳代理审判员 赵重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禅晓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