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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民终427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孙某甲、孙某乙与周某分家析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民终42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甲,工人。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乙,农民。委托代理人孙大庆、徐勤富,江苏良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工人。委托代理人孙宜芳,退休工人。委托代理人连江,新沂市钟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孙某甲、孙某乙因与被上诉人周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033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某甲、孙某乙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孙某甲、孙某乙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某甲、孙某乙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孙某甲、孙某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王韧代理审判员杜秀兰代理审判员谢立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李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