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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执319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温岭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江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岭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江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81执3190号申请执行人温岭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温岭市太平街道人民东路258号,组织机构代码:002679774。法定代表人林某。被执行人江某,女,1993年3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岭市。温岭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江某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6日作出(2015)台温行审字第63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温岭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被执行人江某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温岭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人民币18000元,并交纳申请执行费17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财产调查。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此,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1081执319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军卫助理审判员  郭定勇助理审判员  廖 媚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莉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