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06民催2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106民催20号申请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住所地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晶华大道1556号。法定代表人兰志良,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磊,该单位员工。委托代理人:朱现伟,该单位员工。申请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立案后,依法于2016年7月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申请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持有的号码31300052/25852610、票面金额5万元、出票人山西黄河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收款人晋中开发区新都物资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5年12月8日、到期日2016年6月8日、付款行晋城银行太原分行、持票人为申请人的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及公告费,由申请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负担。审 判 长 曹丽欣人民陪审员 白培英人民陪审员 XX燕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双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