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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02民初243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原告杨群英与被告李全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群英,李全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02民初2431号原告:杨群英。被告:李全红。原告杨群英与被告李全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受理后,原告杨群英不能提供被告李全红的身份信息及准确送达地址,本院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等方式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另原告杨群英也没有向本院提供被告李全红户籍所在地的居委会、公安派出所的证明,来证实被告李全红现已下落不明,致使本院亦无法以刊登公告的方式向被告李全红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群英的起诉。本案预收受理费230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 瑶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雷雨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