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眉执字第0074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赵彦芳与张春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彦芳,张春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眉执字第00744号申请执行人赵彦芳,男。被执行人张春喜,男。本院在执行赵彦芳与张春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眉民初字第0086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标的40000元及利息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受理费439元,合计执行40439元(不含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执行费60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现被执行人履行了案款11393元并承担了执行费607元。申请人对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自愿放弃,不再追偿。下余案款29046元,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征得申请人同意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对下余案款,申请人同意待被执行人2017年变卖猕猴桃时,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眉法执字第0074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冀有会审判员 王宏让审判员 李海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齐晓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