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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瓦执恢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3-10

案件名称

曹义雄与回万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义雄,回万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瓦执恢字第189号申请执行人曹义雄,男,1952年8月2日出生,汉族,系工人,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回万忠,男,1968年11月27日出生,回族,系农民,现住瓦房店市。曹义雄与回万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6年3月29日作出(2006)瓦民合初字第4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曹义雄于2014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 馨执行员 张广斌执行员 高和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思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