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02刑初33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满腔犯盗窃罪、脱逃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满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C}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晋0802刑初332号 公诉机关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满腔,曾用名张羊,男。1987年因盗窃罪被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1995年12月28日因盗窃罪被原运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996年1月5日被原运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1996年1月26日因病在医院看病期间脱逃。2016年4月18日因涉嫌犯脱逃罪被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运城市盐湖区看守所。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运盐检公诉刑诉【2016】2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满腔犯盗窃罪、脱逃罪,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周小登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满腔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994年12月27日,被告人张满腔在运城市河东街张某某麻花店干活时,趁该店无人之际,将店内墙上黑色挂包里3000元现金盗走。所得赃款予以挥霍。 1995年10月12日被告人张满腔在西安市雁塔区袁某某家里干活时,用改锥撬开房里的抽屉,偷走现金4480元整。所得赃款予以挥霍。 被告人张满腔在看守所羁押期间,因其患有尿失禁疾病,看守所派员带其去医院看病期间被告人张满腔脱逃。后看守所派人前往陕西、河南等地对被告人张满腔抓捕未果。直到2016年4月18日被告人张满腔到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泓芝驿派出所投案自首。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材料。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满腔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脱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满腔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满腔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亦未辩解,并当庭自愿认罪、悔罪。 经审理查明: 一、盗窃犯罪事实 1、1994年12月27日,被告人张满腔在运城市河东街张某某麻花店干活时,趁该店无人之际,将店内墙上黑色挂包里3000元现金盗走。所得赃款予以挥霍。 2、1995年10月12日,被告人张满腔在西安市雁塔区袁某某家里干活时,用改锥撬开房里的抽屉,偷走现金4480元整。所得赃款予以挥霍。 综上,被告人张满腔盗窃二次,数额共计7480元。 二、脱逃犯罪事实 1995年12月28日,被告人张满腔因涉嫌犯上述盗窃罪行被原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5日被原运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羁押于原运城市看守所。1996年1月26日,在羁押期间,因其患有尿失禁疾病,看守所派员带其去医院就医期间,被告人张满腔趁无人看管之际脱逃。后看守所派人前往陕西、河南等地对被告人张满腔抓捕未果。 同时查明,2016年4月18日,被告人张满腔经家属规劝后到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泓芝驿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受案字(2016)第000001号受案登记表,证明公安机关对张满腔盗窃的受案情况。 2、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邢立字【2016】001280号立案决定书,证明公安机关对张满腔盗窃一案立案侦查。 3、被害人赵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明被告人张满腔在其店内干活时,撬门别锁将放在抽屉里的1300元盗走。 4、被害人张某某的报案材料,证明被告人张满腔在其麻花店干活时,将店内墙上提包里的3000元现金盗走。 5、证人袁某某的报案材料,证明被告人张满腔在其家里干活时,趁其不在家将其房间的抽屉撬开,盗走现金5300元左右。 6、被告人张满腔的自我检查及供述,证明1994年12月27日,在张某某麻花铺提包里偷走现金3000元。1995年10月12日,在西安市雁塔区袁某某家,撬开房内抽屉偷走现金4480元的经过。 7、证人倪某某的证言,主要内容:我是袁某某的妻子,张满腔将我房内抽屉全撬开,把我放在里面的5300元全部偷走。 8、证人张某某的证言,主要内容:我跟张满腔是一个村的,1995年11、12月我听别人说他偷了东古村人的钱,人家打听他在哪里干活,我说他可能在西安北边徐家湾红旗机械厂干活。1996年1月30日他来到我店里,从裤子口袋掏出一把钱说把以前借我的钱还给我,他还说他有病了,到医院看病。 9、证人张文某的证言,主要内容:我和张满腔一个村的,1996年1月28日张满腔来到我店里,说他病了他爸不管他,想问我借点钱,我说生意不好借给了他29元。 10、到案经过,证明2016年4月18日,公安民警对在逃人员张满腔家属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成功规劝逃犯张满腔投案自首。 11、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2015)006号现场检测报告书,证明张满腔无吸毒情况。 12、违法犯罪前科记录查询情况,证明张满腔于1987年因盗窃在陕西省第12劳改支队服刑两年,1995年12月28日因盗窃被运城市工公安局刑事拘留,1996年1月5日被运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因病在医院看病期间逃跑的情况。 13、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出具的证明,证明被告人张满腔1996年1月8日被逮捕后,在出所就医过程中脱逃的情况。 14、证人贺建海关于张满腔脱逃的情况说明,证明1996年张满腔在外出看病期间脱逃后,公安民警前往安徽其亲属家抓捕,后无果而返的情况。 15、证人石景奎关于抓捕逃犯张满腔的情况说明,证明1996年张满腔在外出看病期间脱逃后,公安民警在西安抓获未果的情况。 16、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87)碑法邢字第329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及罪犯出监鉴定表,证明1987年8月15日被告人张满腔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1989年2月14日刑满释放。 17、盐湖区看守所出具的证明,证明被告人张满腔于1996年1月26日在出所就医期间脱逃。 18、被告人张满腔的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涉案人员身份核查表及基本情况表,证明被告人张满腔,曾用名张羊,男。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满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满腔在羁押期间,趁外出就医脱逃,其行为已构成脱逃罪,依法亦应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满腔犯盗窃罪、脱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满腔一人犯数罪,依法实行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满腔在负案逃跑多年后,经家属规劝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满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满腔所盗被害人的财物,应当责令退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满腔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张满腔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总和刑期二年两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8日起至2018年3月1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张满腔退赔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三千元;退赔袁某某人民币四千四百八十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书面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郭萍 代理审判员鱼晓辉 人民陪审员王某某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 方 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