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5执172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李照明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照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5执1727号被执行人:李照明,绰号“河南”,于河南省项城市,无职业。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照明犯盗窃罪一案,业经本院判决确立在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刑事审判庭移交本院执行局执行被执行人李照明罚金人民币4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李照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5执1727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李照明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国艳审 判 员 沈京凯代理审判员 郭 靖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亚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