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91执17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孙奇先与聂勋文、四川眉山心梦缘家具制造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奇先,聂勋文,四川眉山心梦缘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四川眉山贵簇家具有限公司,公丕骏,陈宇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91执17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孙奇先,男,汉族,1974年11月12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执行人聂勋文,女,汉族,1965年6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永川市。被执行人四川眉山心梦缘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眉山市丹棱县机械产业园区润业工业港。法定代表人聂勋文。被执行人四川眉山贵簇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眉山市丹棱县机械产业园区润业工业港。法定代表人陈宇航。被执行人公丕骏,男,汉族,1990年7月29日出生,住重庆市永川区。被执行人陈宇航,男,汉族,1989年2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永川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成民初字第262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将被执行人四川眉山心梦缘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位于四川省眉山市丹棱县机械工业园区的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及面积为:丹国用(2012)0348号,面积34626.6平方米】予以继续冻结。二、依法将被执行人四川眉山贵簇家具有限公司位于四川省眉山市丹棱县机械工业园区的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及面积为:丹国用(2011)0834号,面积29332.1平方米】予以继续冻结。三、依法将被执行人四川眉山贵簇家具有限公司分别位于四川省眉山市丹棱县机械工业园区A幢、B幢、C幢的房产3宗(证号及面积分别为:1、丹棱房权证监证字第××号、面积5835.11平方米,2、丹棱房权证监证字第××号、面积5835.11平方米,3、丹棱房权证监证字第××、面积7286.63平方米)予以继续查封。四、依法将被执行人四川眉山心梦缘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位于四川省眉山市丹棱县机械工业园区1栋1层××号的房产1宗(证号及面积为:丹棱房权证监证字第××号、面积6558.71平方米)予以继续查封。以上继续冻结、查封的额度共计900万元,继续冻结、查封期限自2016年9月20日起至2019年9月19日止,冻结、查封期间不得转让、变更、抵押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希孝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