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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2民初716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张某与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2民初7164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邹某(某),农民。原告张某与被告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2016年9月20日,原告张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伟伟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卞 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