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8执103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关于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钱跃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6)冀0828执1037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钱跃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8执1037号申请执行人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凤凰南路26号。法定代表人康福民,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钱跃森。关于河北围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钱跃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围民初字第6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钱跃森至今未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钱跃森在围场农村商业银行城子支行的存款元至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开户行:围场华商村镇银行,账号:5900038900011)。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立军审 判 员 窦永海代理审判员 郑国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春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