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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03执119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徐钦梅与孙岩、王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钦梅,孙岩,王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603执1193号申请执行人:徐钦梅,皖北矿业集团煤电矿职工。被执行人:孙岩,濉溪县企业形象策划有限公司职工。被执行人:王林,安徽运河投资理财咨询有限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徐钦梅与孙岩、王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有存款帐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孙岩、王林金融机构账户存款245299.16元(含执行费2150元、诉讼费3540元)。本裁定送达之日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徐继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秋月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