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81民初207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王松如、王柏亨等与北京永定宏安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松如,王柏亨,北京永定宏安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81民初2074号原告:王松如,女,195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邓州市。原告:王柏亨,男,196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邓州市。被告:北京永定宏安投资有限公司。原告王松如、王柏亨与被告北京永定宏安投资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松如、王柏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王松如借款160000元及利息,偿还原告王柏亨借款110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北京永定宏安投资有限公司以托管的名义分别向原告王松如借款160000元,向原告王柏亨借款110000元,并约定了利息。事后,二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权利未果。无奈,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公断。本院认为:原告王松如、王柏亨在长达数月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告住所地等重要而详细信息,导致无法查明被告的具体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松如、王柏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350元,退回原告王松如、王柏亨。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贺 先代理审判员 邓亚玲人民陪审员 汤晓龙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喻其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