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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1221刑初35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韩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豫12**刑初357号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某,男,198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渑池县××职工。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6年4月26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7月8日被渑池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渑检公诉刑诉(2016)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茹贵锋、韩德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4月18日21时,被告人韩某酒后驾驶豫M×××××号小型轿车沿渑池县海露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XXX故居东侧150米处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并带至渑池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液样本。2016年4月20日经三门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韩某的血液样本中检测乙醇含量为138.4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韩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渑池县公安局结案报告书、查获经过,三门峡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鉴定意见以及被告人韩某的户籍证明、驾驶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韩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可以免除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韩某犯危险驾驶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刘韶兴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车雯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