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4民初655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成都市宜天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诉董泽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宜天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董泽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4民初6552号原告:成都市宜天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xxxx。法定代表人:杨正勇。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敬钏,四川候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泽泉,男,1967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xxxx。原告成都市宜天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董泽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成都市宜天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宜天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宜天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8元,由成都市宜天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晶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牛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