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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坊商初字第657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山东九穗行机械有限公司、窦秋媛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九穗行机械有限公司,窦秋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坊商初字第657号之五解除保全申请人: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山东九穗行机械有限公司。被申请人:窦秋媛。原告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九穗行机械有限公司、济宁骐骏行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田崇毅、窦秋媛、田崇刚、马朝霞、田崇华、颜世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8日作出(2015)坊商初字第657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15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山东九穗行机械有限公司、窦秋媛的部分车辆的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山东九穗行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鲁H号、鲁H号、鲁H号、鲁H号、鲁H号、鲁H号车辆的查封;二、解除对被告窦秋媛所有的鲁H号车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汤婷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