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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民辖终188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成都百联达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赵青委托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成都百联达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赵青,成都世纪园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辖终18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百联达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沙湾路1号。法定代表人:周琼,职务不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青,女,汉族,1980年3月9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原审被告:成都世纪园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铁路新村1栋3单元1号。法定代表人:孙斋亮,职务不详。上诉人成都百联达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联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青、原审被告成都世纪园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园城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6民初548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百联达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不是适格被告,且实际办公地点不在成都市金牛区,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委托合同纠纷,原审被告世纪园城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成都市金牛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关于“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二十三条关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裁定其对本案有管辖权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罗琳珊审判员  李加红审判员  魏 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毛菊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