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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02民初505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湖州健邦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湖州健邦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502民初5050号原告: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湖州市龙溪路***号。法定代表人:施根宝,该管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施伟伟、钱莉琴,浙江银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州健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成业路***号。法定代表人:刘振国,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被告湖州健邦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受理。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陆学欣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钱莉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2012年3月28日,原、被告签订《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项目建设和用地协议书》壹份,约定:被告在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建设触摸屏华东生产基地,项目总投资280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25000万元,项目达产后可实现年产值12亿元,上缴税收8000万元。本协议项下宗地面积为65亩,宗地出让基准地价为19.8万元/亩(具体按照公开挂牌或公开招标竞得价格执行)。同时,双方在协议“各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部分约定:被告按约定时间开工,原告同意将被告实际缴纳土地出让金高出8万元/亩部分给予被告作为奖励。但被告2014年、2015年、2016年三年实缴税收须分别达到2000万元,3000万元和5000万元,若达不到则被告将原告所奖励的土地差价返还至16万元/亩等。上述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将被告实际缴纳出让金高出8万元/亩部分共计人民币898万元给予被告作为奖励,但被告却未按协议约定完成税收额,其2014年、2015年、2016年三年缴纳的税款远远低于双方协议约定。为此,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应按上述协议约定将原告所奖励的土地差价款返还至16万元/亩,故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奖励的土地差价款共计人民币5223840元,并自2014年5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至实际清偿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并当庭出示了以下证据:1、被告工商登记信息一份,以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及刘振国系被告法定代表人,穆伟系监事;2、原告与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刘振国于2012年3月28日签定的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项目建设和用地协议书一份,以证明双方对各自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各一份,以证明被告对由穆伟代表被告签定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进行了追认,并按约受让土地面积43532平方米,总价1420万元;3、银行转帐凭证及被告出具的收据各三份,以证明原告按协议向被告支付了奖励款项898万元;4、被告的纳税证明一份,以证明被告未能按协议约定完成税收,已构成严重违约。被告未作答辩,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对于原告提交的4组证据,本院审核后认为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3月28日,原告与湖州健邦触摸屏技术有限公司(筹)负责人刘振国签订《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项目建设和用地协议书》一份,约定:湖州健邦触摸屏技术有限公司(筹)在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建设触摸屏华东生产基地,项目总投资280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25000万元,项目达产后可实现年产值12亿元,上缴税收8000万元。本协议项下宗地面积为65亩,宗地出让基准地价为19.8万元/亩(具体按照公开挂牌或公开招标竞得价格执行)。同时,双方在协议“各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部分约定:湖州健邦触摸屏技术有限公司(筹)按约定时间开工,原告同意将其实际缴纳的土地出让金高出8万元/亩部分作为奖励。但湖州健邦触摸屏技术有限公司(筹)2014年、2015年、2016年三年实缴税收须分别达到2000万元,3000万元和5000万元,若达不到则将原告所奖励的土地差价返还至16万元/亩等。2012年6月12日,穆伟与湖州市国土资源局签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份,以每平方米326.19元的单价受让了坐落于湖州市西南分区新区二路西侧七里亭路南侧43532平方米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2012年10月11日,被告湖州健邦科技有限公司设立,刘振国为法定代表人,穆伟为监事。2013年6月27日,由穆伟受让的坐落于湖州市西南分区新区二路西侧七里亭路南侧43532平方米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到被告公司名下。2014年1月24日、1月27日、5月29日,原告以产业扶持资金的名义向被告分别支付了350万元、100万元、448万元,合计898万元。被告2014年上缴税收21555.17元、2015年上缴税收1078.84元、2016年1至6月上缴税收181.45元。现被告未能按约返还土地差价款,原告催讨无果,故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告与湖州健邦触摸屏技术有限公司(筹)负责人刘振国于2012年3月28日签订的投资项目建设和用地协议书实际的合同当事人系原、被告双方。投资项目建设和用地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相关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现被告三年实缴税收远未达双方协议的约定,故被告应当按协议的约定向原告返还部分土地差价款。现原告主张返还土地差价款522384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及双方合同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无法律及合同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湖州健邦科技有限公司应返还原告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土地差价款522384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清偿;二、驳回原告湖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8367元,减半收取24183.5元,由被告湖州健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陆学欣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伟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