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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804民再字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冼真锦、周华子等与林耀成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冼真锦,周华子,林耀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804民再字2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冼真锦,男,汉族,湛江市坡头区人,户籍地址为坡头区,现住湛江市,身份证号码:×××0514。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周华子,女,汉族,湛江市坡头区人,户籍地址为坡头区,现住湛江市,身份证号码:×××0262。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林耀成,男,1975年4月9日出生,汉族,湛江市人,现住湛江市辖区民安镇毛坑村**号,身份证号码:4408111975********。委托代理人陈梧桐,广东大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冼真锦、周华子因与被申请人林耀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湛坡法民二初字等11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作出(2016)粤0804民申3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再审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冼真锦、周华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应当按照撤回再审请求处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申请人冼真锦、周华子自动撤回再审请求处理,终结再审程序。再审受理费9530.00元减半收取4765.00元,由申请人冼真锦、周华子承担。审 判 长  陈土贵审 判 员  吴 阳助理审判员  单晓冬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银燕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再审审理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裁定终结再审程序:(一)再审申请人在再审期间撤回再审请求,人民法院准许的;(二)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按撤回再审请求处理的;(三)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四)有本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的。因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裁定再审的案件,申请抗诉的当事人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再审程序。再审程序终结后,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的原生效判决自动恢复执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