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民辖终11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泰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四川嘉实泰安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泰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四川嘉实泰安科技有限公司,宜宾钟氏伟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宜宾临港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民辖终1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泰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园田路北段泰宏集团办公楼。法定代表人:泰炳富,负责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嘉实泰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顺城大街206号四川国际大厦B、C座。法定代表人:李春,总经理。原审被告:宜宾钟氏伟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县柏溪镇英才路(阳光北苑)7幢1-1-2号。法定代表人:钟平,负责人。原审被告:宜宾临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翠屏区沙坪镇临港企业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文军,负责人。上诉人泰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因与宜宾钟氏伟创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嘉实泰安科技有限公司、宜宾临港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宜民管字第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泰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依法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四川嘉实泰安科技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且本案所涉建设工程所在地在四川省宜宾市辖区内。因此,四川嘉实泰安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泰宏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宋小平审��判员胡东蓉代理审判员 张 蕾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 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