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803执恢4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四川新筑通工汽车有限公司与汉中磊金基业商混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新筑通工汽车有限公司,汉中磊金基业商混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03执恢4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四川新筑通工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雅安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91090336-4。法定代表人黄克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汉中磊金基业商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经济开发区南区回龙寺村,组织机构代码66799278-1。法定代表人樊建军,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2015)名山民初字第705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四川新筑通工汽车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本院于2015年11月17日依法作出(2015)名山执字第481-8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汉中磊金基业商混有限责任公司在执行中的担保人樊建军所有的位于汉中市汉台区天汉大道586号广夏明珠馨居xxxxA座2层2层营业房(产权证号:汉中市房权证汉台区字第129944129x**号)及B座2层2层营业房(产权证号:汉中市房权证汉台区字第129942129x**号)查封。另查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依法作出(2015)名山民保字第54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汉中磊金基业商混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车辆陕F32152F32xxx、陕F32105F32xxx、陕F32163F32xxx、陕F32805F32xxx、陕F32881F32xxx、陕F32925F32xxx、陕F31251F31xxx、陕F32951F32xxx、陕F33163F33xxx、陕F33023F33xxx予以查封。本院已于2016年4月26日依法作出(2016)川1803执恢49号执行裁定书,解除对樊建军所有的位于汉中市汉台区天汉大道586号广夏明珠馨居B座2层2层xxxx营业房(产权证号:汉中市房权证汉台区字第129942129x**号)的查封。现因申请执行人四川新筑通工汽车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汉中磊金基业商混有限责任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按和解协议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樊建军所有的位于汉中市汉台区天汉大道586号广夏明珠馨居A座2层2层xxxx营业房(产权证号:汉中市房权证汉台区字第129944129x**号)的查封;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汉中磊金基业商混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车辆陕F32152F32xxx、陕F32105F32xxx、陕F32163F32xxx、陕F32805F32xxx、陕F32881F32xxx、陕F32925F32xxx、陕F31251F31xxx、陕F32951F32xxx、陕F33163F33xxx、陕F33023F33xxx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立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袁敬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