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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9001民初397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任容、代元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河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容,代元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兵9001民初3974号原告:任容,男,1967年8月11日出生,职业不详,住石河子市。被告:代元东,女,1986年4月5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址不详。原告任容与被告代元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6年9月12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任容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任容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47元,减半收取计224元。审 判 长 罗 敏人民陪审员 于 亮人民陪审员 吴建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宇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