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81民初522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福清市三山钦华饲料店与何爱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清市三山钦华饲料店,何某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81民初5229号原告:福清市三山钦华饲料店,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三山镇横坑村**号。经营者:王钦华,男,1970年1月8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清市。被告何某国,男,195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住福建省福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福清市三山钦华饲料店与被告何某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福清市三山钦华饲料店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清市三山钦华饲料店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清市三山钦华饲料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26元,减半收取为863元,由原告福清市三山钦华饲料店负担。审判员 余良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俞财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