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81执81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也与被执行人李中伟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也,李中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81执813号申请执行人:赵也,男,1967年6月6月,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陶赖昭镇半城子村,身份证号码222303196706067633被执行人:李中伟,男,1982年7月23月,汉族,农民,现住扶余市陶赖昭镇半城子村,身份证号码220724198207235613上列当事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2015)扶民初字第243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义务,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6500元。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9月1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6500元。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扶余市人民法院(2015)扶民初字第243号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彦彬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孝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