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2执435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王某、王某甲与冯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岗,王月琴,冯仰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2执4352号申请执行人王某,居民。申请执行人王某甲,居民。被执行人冯某,农民。本院在执行王某、王某甲与被执行人冯某交通肇事罪一案中,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信息,没有查询到可供执行的存款。查询房屋、车辆管理部门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房屋、车辆。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姚 银执行员 郭 峰执行员 刘 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陆永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