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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2执435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王某、王某甲与冯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岗,王月琴,冯仰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2执4352号申请执行人王某,居民。申请执行人王某甲,居民。被执行人冯某,农民。本院在执行王某、王某甲与被执行人冯某交通肇事罪一案中,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信息,没有查询到可供执行的存款。查询房屋、车辆管理部门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房屋、车辆。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姚 银执行员 郭 峰执行员 刘 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陆永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