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冀0281民初第346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王翠云与王为民、卫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翠云,王为民,卫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冀0281民初第3466号原告:王翠云。被告:王为民。被告:卫红。原告王翠云诉被告王为民、卫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翠云起诉要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欠款60万元和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按原告王翠云起诉时提供的被告王为民、卫红的地址无法找到被告王为民、卫红,原告亦不能再提供被告王为民、卫红目前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二被告的送达地址,原告王翠云经本院释明后不申请公告送达,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翠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退还原告王翠云。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雪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于水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