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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1执130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郭建安与陈春伙、陈秋燕、张灿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建安,陈春伙,陈秋燕,张灿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1执1309号申请执行人郭建安,男,1975年11月8日出生,住惠安县。被执行人陈春伙,男,1982年9月20日出生,住惠安县。被执行人陈秋燕,女,1988年9月6日出生,住惠安县。被执行人张灿锋,男,1989年6月11日出生,住惠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建安与被执行人陈春伙、陈秋燕、张灿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侯  炳  泉审判员 ���杨伟峰审判员 郑  育  鑫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泽  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