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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22民初592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颜德泉与林盛桂、林阿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德泉,林盛桂,林阿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322民初5929号原告:颜德泉,男,196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清寿,男,196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特别代理。被告:林盛桂(系被告林阿世丈夫),男,197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被告:林阿世,女,197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仙游县榜头镇赤荷社区溪口墩*号。原告颜德泉与被告林盛桂、林阿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颜德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清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盛桂、林阿世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颜德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林盛桂、林阿世共同偿还借款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事实和理由:林盛桂、林阿世系夫妻关系。林盛桂、颜德泉系朋友关系。2016年4月13日,林盛桂因经营生意缺乏资金向颜德泉借款20万元,口头约定月利率2%,借款期限二个月,并出具借条一份交颜德泉收执为凭。后经颜德泉多次催讨,林盛桂至今未还款。该债务为林盛桂、林阿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林盛桂、林阿世应共同偿还。林盛桂、林阿世未作答辩。颜德泉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及林盛桂、林阿世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为证,林盛桂、林阿世未予质证。对颜德泉提交的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颜德泉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林盛桂、林阿世系夫妻关系。2016年4月13日,林盛桂向颜德泉借款20万元,没有约定利息和借款期限,并出具借条一份交颜德泉收执为凭,借条的内容:“兹向颜德泉借人民币贰拾万元正(¥200000元)借款人:林盛桂20**.4.13”。借款后,林盛桂偿还给颜德泉1万元。之后,经颜德泉多次催讨,林盛桂、林阿世至今未还款,故颜德泉诉至本院,请求处理。本院认为,颜德泉、林盛桂主体适格,双方之间因民间借贷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可以认定。林盛桂向颜德泉借款20万元,双方没有约定借款时间,现经颜德泉催讨,林盛桂应予偿还,否则应从逾期还款之日起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林盛桂已偿还的1万元应予折抵。双方没有约定逾期利率,颜德泉主张按年利率6%计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该债务发生在林盛桂、林阿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林盛桂、林阿世应共同偿还。颜德泉主张林盛桂已偿还的1万元系偿还借款利息,但其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双方之间的借款有约定利息,应承担举证不利后果,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林盛桂、林阿世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既不答辩,也不提出反驳意见,视为自动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综上所述,颜德泉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不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林盛桂、林阿世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给颜德泉借款19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借款19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8月15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二、驳回颜德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林盛桂、林阿世负担4100元,由颜德泉负担2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培添人民陪审员  王国忠人民陪审员  郑杜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林淑娇附注:一、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