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执字第01261号之十六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南陵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安徽芜湖恒通机械制造集团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陵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芜湖恒通机械制造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01261号之十六申请执行人南陵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被执行人安徽芜湖恒通机械制造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南民二初字第004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25日以(2015)南执字第01502号民事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安徽芜湖恒通机械制造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南陵县籍山镇开发园区的厂内机械设备(详见查封公告设备清单),并责令被执行人安徽芜湖恒通机械制造集团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安徽芜湖恒通机械制造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安徽芜湖恒通机械制造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南陵县籍山镇开发园区的厂内机械设备(详见查封公告设备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俞希忠审判员 方 进审判员 季 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宗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