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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2021刑初31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杨贤芳、陈月淑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贤芳,陈月淑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川2021刑初312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贤芳,女,汉族,1975年3月16日出生于四川省安岳县,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3月11日被安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6年4月15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9月1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被告人陈月淑,女,汉族,1969年9月25日出生于四川省安岳县,高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4月15日被安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9月1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刑诉(2016)3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贤芳、陈月淑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9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9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凤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贤芳、陈月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2月26日至2016年3月10日期间,被告人杨贤芳、陈月淑商量经营“家庭茶馆”后,共同出资租用安岳县岳阳镇奥鑫锦城XX区XX栋1单元XXX室,并购买赌博工具和日常生活用品等经营“茶馆”,平时约人以“打麻将、斗地主、扎金花、打长牌”等形式赌博,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60000余元。2016年3月10日,公安机关获报后,到该“茶馆”查获正在以扑克牌“扎金花”赌博的六人,并将在场抽头的杨贤芳抓获归案,2016年4月7日陈月淑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二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二被告人未退出违法所得。社会调查报告显示,杨贤芳、陈月淑无其他犯罪记录,有帮教和管教条件。上述事实,被告人杨贤芳、陈月淑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扣押决定、移送清单、说明、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归案经过、社会调查报告、证人邓某、康某1、刘某某、王某某、张某、康某2、唐某、易某某、康某3、沈某某的证词、被告人杨贤芳、陈月淑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贤芳、陈月淑共同为他人赌博提供场地、赌博工具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共同犯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杨贤芳、陈月淑犯有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杨贤芳具有坦白情节,陈月淑具有自首情节,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贤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陈月淑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三、对随案移送“帐本”一个予以没收。四、对被告人杨贤芳、陈月淑违法所得各三万元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益彪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唐源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