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伊法执字第256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高争春、高庆东、高远与刘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争春,高庆东,高远,刘建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伊法执字第2563号申请执行人高争春,男,1947年2月5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申请执行人高庆东,男,1973年10月1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与申请人高争春系父子关系。申请执行人高远,女,1972年9月18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康巴什新区,与申请人高争春系父女关系。被执行人刘建明,男,1971年7月2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阿勒腾席热镇。本院在执行高争春、高庆东、高远与刘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刘建明所有的位于伊金霍洛旗阿勒腾席热镇富凯康馨苑住宅一套,现因被执行人刘建明协商解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刘建明所有的位于伊金霍洛旗阿勒腾席热镇富凯康馨苑住宅一套。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杜鹏程代理审判员 高丽芳代理审判员 屈鹏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惠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