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大执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志坚与被执行人邵阳福森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志坚,邵阳福森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381号申请执行人刘志坚。被执行人邵阳福森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刘志坚与被执行人邵阳福森置业有限公司执行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红兵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 郭 丹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