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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3执168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7-02-10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李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3执1686号申请执行人曹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曹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横山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1日作出的(2016)陕0823民初243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由被执行人李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3万元及其利息(月利率20‰,计息时间从2012年3月4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450元,实际收取500元,缓交9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人曹某某于2016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于2016年8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1850元。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于2016年8月24日作出(2016)陕0823执1686号:冻结被执行人李某某在陕西横山农商银行迎宾路支行的账户,冻结期限为1年,冻结状态:只收不付。冻结被执行人李某某在邮政储蓄横山县南大街营业所的账户,冻结期限为1年,冻结之间从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9月1日,冻结状态:只收不付。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3民初243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如发审判员  余世军审判员  王宏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艳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