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2执异4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重庆市南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远大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外人异议裁定书
法院
武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南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重庆远大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232执异47号案外人漆萍,女,196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重庆市永川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南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县巷口镇建设东路1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220880553X。法定代表人杨建康,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重庆远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县巷口镇芙蓉中路20号2单元8-4,组织机构代码67611456-9。法定代表人张璞,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办理重庆市南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重庆远大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漆萍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异议进行审查。案外人漆萍于2016年8月20日向本院书面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漆萍书面撤回执行异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漆萍撤回执行异议。如不服本裁定,���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冰红审判员 赵本合审判员 黄 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叶 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