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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11民初477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万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纪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万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纪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11民初4773号原告沈阳万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被告王纪伦。原告沈阳万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纪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闻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沈阳万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宋秀清、被告王纪伦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沈阳万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与莱茵南郡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莱茵南郡别墅物业服务合同》,双方约定:由原告为莱茵南郡别墅小区全体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为:“别墅住宅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2元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逾期不缴纳物业管理费,从逾期之日起按日万分之三缴纳滞纳金。被告于2008年4月14日购买莱茵南郡XXX住宅,建筑面积257.89平方米。被告于2015年1月1日开始未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为此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莱茵南郡别墅小区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7427元、滞纳金300元及本案的诉讼费。被告王纪伦辩称,所欠物业费数额没有异议,滞纳金没有计算。我不交物业费是有理由的,物业公司提供的合同是无效的,我们园区没有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没有履行过责任和义务;对于业主提出的问题,物业公司一直没有解决;物业公司将业主会所出租收取费用;园区没有监控;园区内安装电视发射塔,对业主造成辐射;我家入住开始下水道反味;房屋漏雨;如果物业公司将上述问题予以解决,我同意交费。对尚未发生的费用,原告不应先要求。经审理查明,原告沈阳万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2日及2016年1月22日分别与被告居住的莱茵南郡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莱茵南郡别墅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对莱茵南郡别墅及公寓小区全体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为:别墅住宅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2元向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逾期不交纳物业管理费,从逾期之日起,每逾期一日应按欠费总额的日万分之三缴纳滞纳金。被告所有的房屋座落于沈阳市苏家屯区云杉路XXX门,建筑面积为257.89平方米。被告于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物业费人民币7427元及滞纳金人民币300元没有缴纳,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给付,故诉至法院。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笔录、原告提供的《莱茵南郡别墅物业服务合同》、《缴费通知单》在卷为凭,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居住的莱茵南郡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两份《莱茵南郡别墅物业服务合同》系双方之间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该物业服务合同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被告应该按照双方约定缴纳物业费,现被告违约,故其对双方之间产生的纠纷应承担责任。关于被告提出下水道反味及屋内漏雨的房屋质量问题,系其与开发商之间的另一法律关系,可另诉处理。关于被告提出物业公司将业主会所出租收取费用及园区的电视发射塔对业主造成辐射的问题,被告可以依法另行主张权利,其作为不应交纳物业费的抗辩理由,并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关于被告提出的园区没有监控问题,因其并未提供应减收物业费的相关证据,被告不能以此作为不交物业费的抗辩理由。故被告应给付原告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物业费7427元。关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滞纳金300元的诉讼请求,因双方对滞纳金的约定条款系格式条款,该约定加重了被告的责任,故对该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一款、第六十条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纪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沈阳万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人民币7427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被告王纪伦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闻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李奕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