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2民初第343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522民初第3437号原告李某,男,198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牛某,女,198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李某与被告牛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4年11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2006年10月27日,婚生长女李诗雨出生,现随原告生活,2015年7月,婚生次女李鹭雨出生,现随被告生活。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两人在婚姻生活中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并于2014年10月分居至今。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长女李诗雨由原告抚养、婚生次女李鹭雨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理。被告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2004年11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2006年10月27日,婚生长女李诗雨出生,现随原告生活,2015年7月,婚生次女李鹭雨出生,现随被告生活。2014年10月,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分居至今。上为本案事实。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可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从相识到结婚并育有两个子女,双方应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现原被告间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不足以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加强沟通,进行感情交流,彼此相互信任,妥善处理家庭矛盾,通过双方的努力,夫妻关系是能够改善的,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马飞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路文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