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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30民初573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温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30民初5732号原告温某某,女,198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被告李某某,男,35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温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温某某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温某某负担。审判员  孙玉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桂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