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30民初573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温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30民初5732号原告温某某,女,198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被告李某某,男,35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温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温某某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温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温某某负担。审判员 孙玉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桂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