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32执86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徐霞申请执行黄大凌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霞,黄大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32执861号申请人徐霞。被执行人黄大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新津民初第14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7日立案执行。由于被执行人黄大凌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黄大凌有牌照号为川**的丰田牌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在限额8300元(人民币捌仟叁佰元)内予以查封被执行人黄大凌所有的牌照号为川**的丰田牌汽车一辆。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2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 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任佳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