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803执189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江苏安信担保有限公司与淮安市满天酒业有限公司、淮安市好佳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安信担保有限公司,淮安市满天酒业有限公司,淮安市好佳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马桂芳,刘满天,马文忠,鲍学飞,杨漫漫,刘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03执1892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安信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法定代表人:徐向阳,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当林,该××员工。委托代理人:秦福海,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淮安市满天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法定代表人:马文忠,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淮安市好佳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法定代表人:马桂芳,该××董事长。被执行人:马桂芳。被执行人:刘满天。被执行人:马文忠。被执行人:鲍学飞。被执行人:杨漫漫。被执行人:刘坤。江苏安信担保有限公司与淮安市满天酒业有限公司、淮安市好佳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马桂芳、刘满天、马文忠、鲍学飞、杨漫漫、刘坤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6日作出的(2015)淮法商初字第04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一、淮安市满天酒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江苏安信担保有限公司人民币829942.03元及利息(以859942.03元为基数,从2015年3月3日起按照月利率18‰计算至2015年4月25日,以829942.03元为基数,从2015年4月26日起按照月利率18‰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并承担违约金4万元;二、马桂芳、刘满天、马文忠、鲍学飞、杨漫漫、刘坤、淮安市好佳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对淮安市满天酒业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12735元(已预交),由淮安市满天酒业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受理。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又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申请执行须知、执行风险告知书、提供财产线索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马文忠给付申请执行人10万元。2016年9月19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和解协议,约定分期还款。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经依法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被执行人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经履行了部分义务,且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有关规定。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如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时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淮法商初字第04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纪志阳审判员 陈爱明审判员 王亚琳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龚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