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101行审46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北京东方银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北京东方银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101行审466号申请执行人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西革新里108号。法定代表人程建华,主任。委托代理人严广平,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执法处干部。委托代理人胡海,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执法处干部。被执行人北京东方银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甲8号院1号楼16层19。法定代表人田旭东。申请执行人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被执行人北京东方银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银公司)履行该中心于2015年9月15日作出的京房公积金法改[2015]358号《责令限期缴存通知书》(以下简称缴存通知)所确定的补缴住房公积金义务。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公积金中心于2015年9月15日对东方银公司作出的缴存通知认定,职工区莹在东方银公司工作期间,该公司未依法按时、足额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共计5883元。该行为违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责令东方银公司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为区莹补缴住房公积金5883元。公积金中心于2015年12月18日将缴存通知邮寄送达给东方银公司,该公司已签收。在法定期限内,东方银公司既未提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公积金中心于2016年7月1日向东方银公司邮寄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该公司至今未履行该缴存通知所确定的义务。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履行生效、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公积金中心作出的缴存通知,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东方银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该缴存通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公积金中心已依法履行了催告义务,其申请执行该缴存通知,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强制执行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二○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作出的京房公积金法改[2015]358号《责令限期缴存通知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鹏英审 判 员  刘 晓代理审判员  曾 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晴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