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702民初155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陈巴尔虎旗宝日希勒镇永昌汽车配件商店与李占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巴尔虎旗宝日希勒镇永昌汽车配件商店,李占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702民初1554号原告:陈巴尔虎旗宝日希勒镇永昌汽车配件商店,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陈巴尔虎旗宝日希勒镇奋斗居海宝公路东侧。经营者:孙文宪,男,1955年3月1日出生,汉族,陈巴尔虎旗宝日希勒镇永昌汽车配件商店业主,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陈巴尔虎旗。被告:李占柱(曾用名李海龙),男,1970年7月17日出生,蒙古族,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原告陈巴尔虎旗宝日希勒镇永昌汽车配件商店与被告李占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巴尔虎旗宝日希勒镇永昌汽车配件商店的经营者孙宪文,被告李占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巴尔虎旗宝日希勒镇永昌汽车配件商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李占柱给付原告陈巴尔虎旗宝日希勒镇永昌汽车配件商店配件款5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1年至2012年间,被告李占柱的车队在原告陈巴尔虎旗宝日希勒镇永昌汽车配件商店赊购车辆配件,被告李占柱于2013年2月20日出具欠条,欠原告陈巴尔虎旗宝日希勒镇永昌汽车配件商店配件款50000元。经催要,被告李占柱未偿还。被告李占柱承认原告陈巴尔虎旗宝日希勒镇永昌汽车配件商店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占柱给付原告陈巴尔虎旗宝日希勒镇永昌汽车配件商店配件款50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李占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XX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兰 松附:本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