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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83民初373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孙某与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3民初3733号原告孙某。被告姜某。本院受理的原告孙某诉被告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郑 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姜淋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