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83民初373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孙某与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3民初3733号原告孙某。被告姜某。本院受理的原告孙某诉被告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郑 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姜淋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