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民终6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芜湖联盛国际商业广场管理有限公司与郑专红、芜湖圣海云天餐饮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芜湖联盛国际商业广场管理有限公司,郑专红,芜湖圣海云天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民终67号上诉人(一审原告):芜湖联盛国际商业广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赭山中路15号联盛广场5A02室。法定代表人:吴青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昭芳,安徽平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安徽平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郑专红。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芜湖圣海云天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芜湖联盛国际商业广场C1、C2区第四层4C03、4C05-4C41及内走廊。法定代表人:郑专红,该公司执行董事。上诉人芜湖联盛国际商业广场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专红,被上诉人芜湖圣海云天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海云天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2日作出的(2015)镜民一初字第019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联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昭芳,被上诉人郑专红,被上诉人圣海云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郑专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于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履行的事实没有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2015)镜民一初字第0198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芜湖联盛国际商业广场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汪 智代理审判员 丁大慧代理审判员 蒋 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文苑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