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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4民初5530-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马东华与程亮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东华,程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4民初5530-1号原告:马东华。被告:程亮,、22幢21#306。原告诉程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作出(2016)皖0104民初5530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因原告撤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原告申请解除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程亮银行存款1800000元的冻结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二、解除对马国昌提供担保的位于合肥市蜀山区新加坡花园城A组团1-B-302室的房屋(房地权蜀字第××号)的查封。审 判 长  宁晓燕人民陪审员  刘敬萱人民陪审员  虞晓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 丽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由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保全措施错误的;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来源:百度“”